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1 阅读次数:278
南京市建邺高级中学章程
(2018年5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性质] 我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是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隶属于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我校全称为南京市建邺高级中学,简称建邺高中。
我校英文译名为Nanjing Jianye Senior High School
校址: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0号
邮编:210019
法人代表:解克勤
第三条[办学宗旨] 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以立德树人为核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主动发展品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造就“精粹精进、向善向上”,积极为社会服务,追求人生幸福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办学目标] 把学校建设成为“内涵丰富,质量一流”的南京市精品高中和建邺新城区的窗口学校。
第五条[办学理念] 以“让每个学生拥有主动发展的品质,为每个学生奠定生涯成功的基础”为学校办学理念。
第六条[办学特色] 经过多年努力,我校形成了基于主动发展的自我策划教育,依托多样化的课程体系,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使学生拥有主动发展品质的育人特色。
第七条[办学规模] 规划规模为16轨,48个班。目前实际规模为10轨,30个班。
第八条[ 文化建设]学校的校训是“明理修身”,校风是“精粹精进、向善向上”,教风是“敬业、爱生、严谨、垂范”,学风是“刻苦、善思、创新、自立”。
校徽为 校旗为
学校前身为南京市南湖高级中学,2007年4月18日更名为南京市建邺高级中学。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8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照《学校全员聘用制度方案》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的三年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鼓励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奖惩条例》,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一主两翼”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及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政策,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下设行政、文科、理科三个支部。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不断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全体共产党员的示范作用。
(二)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工资待遇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
(四)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教师协会的政治领导,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五)负责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体制,领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全员育人的工作。
(七)协助学校各级干部的任免、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由建邺区人民政府任命。
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 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二) 人事任免权。
(三) 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四) 领导招生和收费工作。
(五) 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方针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决议。
(二)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保证学校章程的落实。
(三) 制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 贯彻民主集中制,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 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
(六) 领导、组织学校一切力量,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 管理好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经费。
(八) 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组织力量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九) 为人师表、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上级考核、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校长室领导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学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总务后勤处等处室部门,每处室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中层干部经三年一次的中层设岗竞聘产生,由校长室任免,报建邺区教育局批准备案。各处室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人员并开展各项工作。学校内部实行“处室+级部”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校长室颁布实施。
(三)监督评议学校校级、中层干部,参与民主推荐行政学校干部的人选。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征求会员对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和福利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学校重大问题经校务委员会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师协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综合管理制度、德育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体卫管理制度、总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务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严格内部流程。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先报批再实施,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及年级组长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全员聘用制度方案》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全员育人。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
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全面实施旨在提升学生核心素养的课程体系。
严格执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文件,积极推进346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努力探索减负增效途径。
教科研工作坚持“以研促教,科研兴校”发展战略,以名师、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为抓手,搭建教师成长平台。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体操,组织好课外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竞赛,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增强学生体质。每年举办一至二次田径运动会,抓好足球、田径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和竞赛。积极开展体育选项教学工作,培养学生体育特长。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眼保健操和防近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卫生保洁评比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条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必修课,美术必修课和选修课,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和比赛,争取使每位学生至少学会一种艺术技能,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遇有专项建设需要,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学校依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时间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节约使用经费,搞好年度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学校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安全、节约、高效地完成校园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受《宪法》《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职员、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教职员工,按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违反《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违反师德规范和聘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聘约,开除公职。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团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教职员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正式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权益,必须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监护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领导,配合学校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学业优异、发展个性特长、各级各类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手册》《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室、党总支、学工处、团委、学生会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组织,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七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及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建邺高级中学总支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长室。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在建邺区教育局备案之后,方可实施。